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律师的执业利益冲突审查由财务负责、收案审查由于欢律师负责,于欢律师的收案审查由周仙律师负责。
第二条 本所及律师执业应当避免自身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五)本所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四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五条 本所代理的案件,自签订合同时起至案件终结日止,应将案件当事人的名称、代理律师姓名在本所内公开。
委托合同签约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情况,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如发现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本制度解决。协商不成,报由主任决定业务取舍。
第六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及时报告,经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条 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反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外,本所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而不属违约。情况严重的,报上处理。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