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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委托人制度
更新时间:2019/12/11 17:15:57 浏览:301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为了掌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情况,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改善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足,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树立事务所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承办人应于接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5天内或二审判决书15天内回访委托人,征求委托人对判决书的意见,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并将回访情况记录附卷。

二、办理民事、经济、行政代理案件,承办人应于每一委托阶段结束后,法定的上诉期内回访委托人,并将回访情况写出书面材料附在该案卷宗一并归档。

三、承办律师进行回访可采取亲自上门、预约来访或电话交流的方式进行,但形成回访情况书面材料应由事务所主任阅签后方能作为附档材料。

四、回访委托人如发现承办律师在执业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事务所主任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后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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