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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查处制度
更新时间:2019/12/11 17:15:27 浏览:281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当事人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满而投诉的,本所接到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本制度第七条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条         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由于欢负责。

第三条  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案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时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四条  本所对匿名投诉原则上不受理。

第五条  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接受投诉的时间和接受人。

接受投诉的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六条  被投诉的律师有权申辩,也有义务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七条  经查实,被投诉律师的执行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本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被投诉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的,报省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所接到投诉的次日起15各工作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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