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人员指:执业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所主任应当把本所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第三条 人员流动应当遵循公平对待流动;维护流动人员及本所正当权益;告知委托人;择优招聘等项原则。
第四条 本所招聘执业律师、接收实习律师、试用律师,依照《海南省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办法》执行。
第五条 招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应聘人员向本所提交申请书及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本所受理和审核相关材料;
(三)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考察;
(四)与决定招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五)为聘用者办理转所和执业手续。
第六条 律师转所程序:
(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由转出、转入所及市司法局律公科作出意见;
(三)与本所解除聘用合同;
(四)办理未结案件交接手续,移交保管的已办结案件的业务档案及本所其他材料和物品;
(五)结清债权债务;
(六)办理完投诉或涉诉问题;
(七)本所自办完上述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聘用人员有权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经本所同意。
第八条 聘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违反本所的规章知道、聘用合同的约定,给本所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本所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离开本所的,应于15日内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与本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条 本所应及时将律师转所、解聘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所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本所解聘、辞退律师,履行告知义务,给予辞退者另谋岗位的合理时间。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