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898-66260976
业茂制度
业茂制度
当前位置:业茂制度 > 业茂制度
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更新时间:2019/12/11 17:12:38 浏览:384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条  本所按照基本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主任为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工作。

第四条  本所会计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本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资料可靠。

第八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九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本所的银行账户不得出借、出租。

第十一条  本所按章程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所的业务收入用于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本所的积累金等。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及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第十五条  本所收入分配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的业务收入分配的规定》执行。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201811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廉政专栏
业务领域
办公环境
律所团队
律师团队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留言建议
联系我们
网址:www.hnyemao.com
电话:0898-66260976
邮件:1094563079@qq.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路街道万恒路南方明珠庭院住宅D2幢D2房
2019-2030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咨询:0898-66260976 、投诉:0898-66261213 、传真:0898-66219098  琼ICP备20240491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