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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辩护代理 备案制度
更新时间:2019/12/12 17:17:55 浏览:297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承办律师在接到有关涉黑案件代理后,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到承办律师提交的委托办理涉黑案件辩护代理的案件后,由于欢主任、曾昭云副主任、周仙律师组成涉黑案件研究小组对案件进行研究审查,并指派承办律师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并在五日内分别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条  将指定于欢主任负责对该案的跟踪指导,于欢主任的案件由曾昭云副主任负责跟踪指导,并将按省厅和律师协会的要求,集体研究辩护(代理)意见,全程指导监督承办律师办理该案,防范控制风险,如有重要或特殊情况,将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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