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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更新时间:2019/12/11 17:13:29 浏览:422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主任负责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

第二条  本所组织律师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时事;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第三条  本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每季度至少两次,学习会必有记录。

第四条  律师业务培训与省律协的培训计划同步进行,每人每年不得少于40课时。

第五条  律师业务交流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

第六条  本所律师除按本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外,还须参加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活动。

第七条  律师必须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如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警告。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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